(2017)浙11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爱玉、徐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玉,徐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异11号案外人饶佐泉,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案外人赵爱花,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爱玉,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丰锋,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许爱玉与徐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饶佐泉、赵爱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饶佐泉、赵爱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饶佐泉、赵爱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饶佐泉、赵爱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毛昕昕人民陪审员 毛南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