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旻旭与浙江东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旻旭,浙江东庭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063号原告:李旻旭,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浙江东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69号4幢104室。法定代表人:潘周伟。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旻旭诉被告浙江东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旻旭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旻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旻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旻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无书 记 员  徐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