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喜来、孟献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来,孟献忠,孟庆君,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郑喜来,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孟献忠,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孟庆君,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冯文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29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