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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张凤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张凤昌,王翠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48号申请人: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经营人:王迎来,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张凤昌,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住武邑县,现在北京务工。被申请人:王翠芳,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原告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与被告张凤昌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凤昌、王翠芳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押以上被申请人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申请人张凤昌、王翠芳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武邑县理想装饰门市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