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与冯岐新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岐新,杨永刚,温建国,陈德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董事长。被申请人:冯岐新,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杨永刚,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温建国,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陈德刚,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岐新、杨永刚、温建国、陈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冯岐新、杨永刚、温建国、陈德刚名下的银行存款。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岐新、杨永刚、温建国、陈德刚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冯岐新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585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冻结杨永刚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卡号为6212280************内的存款496元,卡号为6212280************内的存款280元,卡号为6212280************内的存款12,139元;解除冻结温建国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1,447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冻结陈德刚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94元,该存折号为72014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