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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莽舒涵诉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吉林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莽舒涵,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吉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吉0211行初9号 原告:莽舒涵,女,197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建华新村三期27号楼1-501室。 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东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索贵平,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梁立峰,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副所长。 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树城,局长。 委托代理人:鹿颖,该局法制支队科员。 原告莽舒涵不服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以下简称丰满分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吉林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向丰满分局及吉林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莽舒涵、丰满分局委托代理人索贵平、梁立峰、吉林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鹿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满分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莽舒涵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与莽舒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与莽舒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七百元。莽舒涵不服,向吉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吉林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丰满分局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莽舒涵诉称,2015年4-5月间,莽舒涵家前后丢失两车鸡蛋,于是报案,破案结果令人震惊,姜巍不知在什么时候偷配了莽舒涵家汽车的钥匙,将车开出去,把两箱鸡蛋卸下偷走,又将车开回市场。当时姜巍的爱人祁占辉找莽舒涵和解,因平时相处的特别好,以兄嫂相称,当时无法接受事实,便没同意和解。从此姜家人便记恨莽舒涵家人,从姜巍被放出来开始,其不止一次拿莽舒涵家的筐,以前的筐没什么区别,而这次莽舒涵为了区别新进的筐,颜色有区别,而且筐上的字也有区别。首先丰满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016年5月25日事发当天,是姜巍先拿了莽舒涵家的鸡蛋筐,莽舒涵向他索要才发生的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也是祁占辉先将过来拉架的人即莽舒涵的母亲打伤。莽舒涵见母亲脸上出血了,脖子上也有伤,才到祁占辉的摊位前找他们理论。由于祁占辉说话太难听了,提及到莽舒涵不能生孩子等,莽舒涵才失控,进而推倒鸭蛋筐。是祁占辉先拿鸡蛋砸的莽舒涵才引发的砸鸡蛋,而且当时姜巍也动手了,姜巍先拿水杯砸莽舒涵的母亲的头,而后被祁占辉抢下去了。后来姜巍又拿起秤上的盘子和鸡蛋砸了莽舒涵的母亲的头部,莽舒涵的弟弟送货回来时,莽舒涵的母亲已经站不住了,莽舒涵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之后莽舒涵与母亲坐120急救车去了医院,有住院证明等,可处罚结果却说莽舒涵先动手的。处罚了莽舒涵家三人,动手的姜巍却只字未提。证人王志勇当时吵架时是在场的,后来就走了,根本不在现场,不能证明什么。王志勇与祁占辉私下有经济往来。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三人都是在市场经营的业户,莽舒涵与祁占辉吵架在7点左右,是最忙的时间,三人根本看不见,不能完整地看到事发经过,不能如实的反映当时的情况。视频资料存在死角,不能完整地体现当时的情况。莽舒涵因不服丰满分局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于2016年11月30日向吉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减轻对莽舒涵的处罚。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却依据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作出吉市公复[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综上所述,莽舒涵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一、撤销丰满分局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莽舒涵向法院提交宋淑清的住院治疗手续,证明:宋淑清事发当天受伤。 经庭审质证,丰满分局表示没有异议。吉林市公安局对莽舒涵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当时宋淑清伤情情况公安机关已经通过笔录进行记录,但是宋淑清没有将住院情况交给办案机关,通过笔录已经能够确定几人的伤情,并作出了处罚,在处罚后递交的住院病历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丰满分局辩称,一、莽舒涵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6年5月25日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山综合商场副食厅内,莽舒涵先与姜巍因抢鸡蛋筐一事发生争吵,随后莽舒涵与发现争吵后赶来的祁占辉继续争吵。期间,宋淑清、莽晓强先后到来参加与祁占辉的争吵,后被人拉开。随后,莽舒涵来到祁占辉摊床前将祁占辉装有鸭蛋的鸭蛋筐拽倒,造成鸭蛋损失。莽舒涵、宋淑清与祁占辉在祁占辉摊床内发生厮打,后被人再次劝开。按照视频监控显示,宋淑清、莽舒涵被人再次劝开后,又来到祁占辉摊床前,在围观群众极力劝阻的情况下,宋淑清仍通过向祁占辉扔鸡蛋的方式对祁占辉实施伤害行为,被人又一次劝离后,再次伙同其女儿莽舒涵、其儿子莽晓强来到祁占辉摊床前,三人共同用祁占辉摊床上的鸡蛋等物品扔、砸等方式对祁占辉等人实施殴打。祁占辉用鸡蛋等物品予以积极还击。上述事实有莽舒涵、祁占辉、宋淑清、莽晓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等人的证言,视频材料、勘验笔录及照片,祁占辉、宋淑清、莽舒涵等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二、对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祁占辉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是依客观事实证据作出的,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对姜巍未作处罚,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姜巍实施殴打行为。根据视频资料,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祁占辉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莽舒涵故意拽倒鸭蛋筐导致鸭蛋损失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首先结合莽家三人在结伙殴打他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作出了对宋淑清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莽舒涵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莽晓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对莽舒涵实施的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因价格不足以认定情节较重,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莽舒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700元;对于祁占辉的行为,因其在整个打仗过程多数时间处于被动挨打状态,没有积极挑衅、主动上前殴打对方的行为,但存在同对方撕扯、抓挠以及向对方扔、砸鸡蛋实施殴打的行为,其行为已超过防卫的范畴,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理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情节应与考虑。同时,祁占辉殴打的宋淑清为60周岁以上老人,故丰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姜巍,根据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殴打行为,故未作处罚。三、丰满分局对莽舒涵等人的处罚,程序合法。丰满分局对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祁占辉等人相互殴打一案,由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依法定程序办理,接报后当日受理案件,并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定性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祁占辉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同时,莽舒涵拽倒鸭蛋筐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综合双方实施殴打的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宋淑清、莽晓强分别作出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27号、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结合莽舒涵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四十九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莽舒涵作出吉市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祁占辉作出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28号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丰满分局对莽舒涵作出吉市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莽舒涵的诉讼请求,维持丰满分局对莽舒涵作出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市公安局辩称,一、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6年5月25日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山综合商场副食厅内,莽舒涵与祁占辉、姜巍(系祁占辉的丈夫)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宋淑清和莽舒涵用手抓挠祁占辉胳膊和上身,祁占辉也用手对莽舒涵和宋淑清的面部进行抓挠。莽舒涵将祁占辉家的鸭蛋箱拽倒,随后莽舒涵、宋淑清、莽晓强与祁占辉用祁占辉家的鸡蛋互相扔、砸对方的身体。以上事实有莽舒涵、违法行为人莽晓强、宋淑清、祁占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等人的证言,视频材料等证据证实。2016年10月18日,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莽舒涵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莽舒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莽舒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30日莽舒涵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结果不服,请求撤销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延长了复议审理期限。丰满分局认为,莽舒涵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丰满分局作出的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丰满分局作出的丰公(江)行罚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丰满分局对姜巍是否存在殴打他人行为进一步进行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认定莽舒涵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定性准确,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莽舒涵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符合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莽舒涵将祁占辉的鸭蛋箱拽倒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符合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莽舒涵作出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丰满分局对莽舒涵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丰满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书证、物证:(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办案单位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本案。(二)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证明:丰满分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证明:丰满分局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四)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丰满分局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依法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是办案单位呈报,法制部门审核,分局领导审批后,由丰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流程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六)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证明: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情况。(七)呈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担保人保证书,证明:丰满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被行政拘留人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向丰满分局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提出了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经办案单位呈报,法制部门审核,分局领导审批,丰满分局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审批流程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八)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九)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证据依法来源。(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物品损毁情况。(十一)伤情照片,证明:莽舒涵、宋淑清、祁占辉被殴打后的人体损伤程度。(十二)无前科劣迹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截止证明开具之日,相关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十三)户籍证明,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二、当事人询问笔录:宋淑清询问笔录、莽晓强询问笔录、莽舒涵询问笔录、祁占辉询问笔录,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案件事实。三、证人证言:王志勇询问笔录、王玉香询问笔录、鹿凤艳询问笔录、吴秀英询问笔录、姜巍询问笔录、孙玉兰询问笔录、张贵群询问笔录、王侠询问笔录,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事实。四、鉴定意见: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回执,证明:办案单位依法聘请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定中心对全损熟鸭蛋、裂纹熟鸭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意见。五、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吉林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吉林市公安局向宋淑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经庭审质证,对于丰满分局提供证据,莽舒涵质证认为,对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与祁占辉的关系提出质疑,首先王志勇与祁占辉有经济往来,所以莽舒涵对王志勇的证言公平性提出质疑,并且事发当天动手的时候王志勇并不在现场。因为鹿凤艳、吴秀英、王玉香等三人看不到事发现场的全过程,所以他们对当时的情况不能作出公正的说明。莽舒涵对其与宋淑清、莽晓强三人动手没有异议,视频资料证明姜巍也动手,姜巍不止一次的偷莽舒涵家东西,没有对姜巍进行处罚莽舒涵有异议,莽舒涵动手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缘不故的,如果不是姜巍偷莽舒涵家的筐就不会发生动手事件。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吉林市公安局对丰满分局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对吉林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莽舒涵及丰满分局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对莽舒涵、丰满分局、吉林市公安局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于丰满分局提供的第一组书证、物证、第二组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三组证人证言中张贵群、王侠的询问笔录、第四组鉴定意见,因莽舒涵、吉林市公安局均对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组证人证言中,对第三组证人证言中,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的询问笔录,虽然莽舒涵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且与视频监控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吉林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因莽舒涵、丰满分局对其均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莽舒涵提供的证据,因二位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山综合商场副食厅内,姜巍与莽舒涵因抢鸡蛋筐一事发生争吵,随后赶来的祁占辉与莽舒涵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宋淑清和莽舒涵用手抓挠祁占辉胳膊和上身,祁占辉用手对莽舒涵面部和宋淑清的面部进行抓挠。莽舒涵将祁占辉家的四筐鸭蛋拽倒,造成鸭蛋损坏,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与祁占辉用祁占辉家的鸡蛋互相扔砸对方身体。 丰满分局于2016年5月25日接到报案,在调查期间申请延长办案期限。2016年10月18日,依据莽舒涵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吴秀英等人的证言、视频监控、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丰满分局作出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莽舒涵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七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向莽舒涵送达后,莽舒涵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吉林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暂缓拘留申请,丰满分局决定暂缓对其拘留。莽舒涵缴纳了罚款。吉林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吉市公复字[2017]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丰满分局作出的吉市丰公(江)决字[2016]第3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莽舒涵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负责本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丰满分局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享有法定的管辖职权。 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问题。丰满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有莽舒涵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志勇、王玉香、鹿凤艳等人的证言、视频监控、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且上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来源合法,故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即姜巍与莽舒涵抢鸡蛋筐一事发生争吵,随后赶来的祁占辉与莽舒涵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宋淑清和莽舒涵用手抓挠祁占辉胳膊和上身,祁占辉用手对莽舒涵面部和宋淑清的面部进行抓挠。莽舒涵将祁占辉家的四筐鸭蛋拽倒,造成鸭蛋损坏,宋淑清、莽舒涵、莽晓强与祁占辉用祁占辉家的鸡蛋互相扔砸对方身体。丰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莽舒涵存在殴打祁占辉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丰满分局作出拘留十八日,并处七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丰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吉林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丰满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莽舒涵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莽舒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莽舒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潘顺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