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进福、何珍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进福,何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陆进福,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何珍发,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陆进福与被执行人何珍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珍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进福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珍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进福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珍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谢良程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