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岚与周建军、刘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岚,周建军,刘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田岚,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刘笑明,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岚与被执行人周建军、刘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建军、刘笑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目前暂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执行传唤俩被执行人到庭亦无果。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