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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80肖云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云龙,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云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11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云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肖云龙退出赃物折价款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肖云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云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云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云龙撤回上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奚采平审判员  俞江虹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