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书辉与钱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辉,钱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642号原告:丁书辉,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旺兴村第二村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智光,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生,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钱志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组****号。原告丁书辉与被告钱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书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智光、王启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心板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心板,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空心板款60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款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7年2月底结清,但事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被告钱志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钱志辉向原告丁书辉购买空心板。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空心板款6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主要内容如下:“今欠旺兴丁书辉空心板款共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欠款人钱志辉”。被告钱志辉承诺2017年2月底结清欠款,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钱志辉向原告丁书辉出具的《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被告钱志辉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被告钱志辉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丁书辉要求被告钱志辉支付空心板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钱志辉支付原告丁书辉空心板款60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钱志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