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栗兴海、杜保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兴海,杜保文,袁路军,李中团,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57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栗兴海,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现服刑于枣庄监狱。被执行人杜保文,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现服刑于枣庄监狱。被执行人袁路军,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李中团,曾用名李中国,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栗兴海、杜保文、袁路军、李中团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栗兴海、杜保文尚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袁路军、李中团出狱后原居住地查无此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1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