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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治雄、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治雄,王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被执行人张治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华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治雄、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治雄、王华芳的执行标的为32866.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