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百顺土石方建筑工程部(经营者:林炳基)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终70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民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百顺土石方建筑工程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郭炳伦,职务:村主任、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百顺土石方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林炳基。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