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屈永军与尚智军、尚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永军,尚智军,尚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屈永军,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智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继军,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29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4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