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车军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车军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63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收费经理。被告:车军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车军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