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李忠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李忠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285号原告:陈秀梅,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忠仓,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陈秀梅与被告李忠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秀梅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