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049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定远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定远县。原告王永龙起诉被告王兴怀、徐立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王永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兴怀、徐立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