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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树刚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油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树刚,男,1951年7月1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冯树刚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冯树刚上诉称:冯树刚和辽河石油勘探局油建公司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冯树刚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辽河石油勘探局油建公司返还取暖费、物业费、支付家属应依法享受报销的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适用于处理文革后期进行“拨乱反正”后又落实政策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等违法乱纪问题,不适用于冯树刚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辽河石油勘探局油建公司分给冯树刚三居室住房一套或支付房价款23万元。冯树刚请求撤销(2017)辽7401民初814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辽河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冯树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国有企业与受管理的职工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国有企业与其职工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国有企业在执行国家人事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冯树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冯树刚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该通知并非特指适用于文革后期出现的分房等问题,本案是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纠纷,根据该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冯树刚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冯树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杨    铭代理审判员 王  丽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