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毛代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1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86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毛代文,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毛代文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东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毛代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8.51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毛代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代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毛代文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毛代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代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