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学忠与雷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忠,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忠被执行人雷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忠与被执行人雷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学忠案件款1015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雷建军于2017年10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学忠30000元,下余71501元及案件受理费2660元于2018年10月30日一次性付清,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赵学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