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俭国、李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俭国,李江,桂林市名流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秦俭国,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李江,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名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凤北路27号。本院在执行秦俭国与李江、桂林市名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俭国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