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少敏、邵清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少敏,邵清良,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少敏,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清良,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列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一里7号之7店面。法定代表人:吴忠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叶少敏、邵清良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少敏、邵清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少敏、邵清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少敏、邵清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上诉人叶少敏、邵清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巧玲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