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卫星、康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卫星,康金柱,薛庆花,赵作仁,和战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96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星,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被告:康金柱,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薛庆花,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份证号码410804761105101。被告:赵作仁,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和战江,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卫星、康金柱、薛庆花、赵作仁、和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