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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翼飞与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翼飞,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30号原告:张翼飞,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住所地水屯镇。负责人:孙富群。原告张翼飞与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翼飞诉称,原被告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汝南县法院、新蔡县法院、遂平县法院审理和判决。由于原告伤情未愈,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住院治疗,被告因过错应承担各项费用总额的70%。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总额32324元的70%,即22626.8元。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翼飞系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张翼飞系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