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刘奇平,黄龙,邹波,黄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559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4529-1。法定代表人:刘家星,系公司董事长、行长。被执行人:黄雪华,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刘奇平,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黄龙,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邹波,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欢,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南昌昌东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雪华、刘勇、刘奇平、黄龙、邹波、黄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以(2015)高新执字第2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黄雪华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2703室的房产。该房产评估价为488342元,本院委托江西益德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在2017年4月6日进行的第三次拍卖会上,买受人王俊旻(男,身份证号)以最高价369000元竞得该房产,现买受人向本院交清了拍卖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雪华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2703室的房产归买受人王俊旻(男,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俊旻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俊旻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