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尔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78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尔超,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尔超罚金纠纷[(2015)碚法刑初字第00664、007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罚金989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