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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长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31号被执行人杨长午,男,汉族,30岁,住淮安市。杨长午盗窃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长午应缴纳违法所得2840元及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长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长午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杨长午的家庭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杨长午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股权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84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长午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缴纳非法所得及罚金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