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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何某某、刘芳、何健兵、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何某某,何健兵,刘芳,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487号原告:曹某某,男,2006年11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理人:曹毅,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2007年5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理人:刘芳,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理人:何健兵,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何健兵,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刘芳,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小学校,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少家,校长。委托代理人:史胜利,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王抗区,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刘芳、何健兵、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民人民陪审员  扈静静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