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3625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法定代表人:庄建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6426543L,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5号。法定代表人:斯维达克.亚历山大.伊果列维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贝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0206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斯贝瑞公司应支付通达公司货款19423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234.3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斯贝瑞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斯贝瑞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一辆,本案轮候查封该车辆档案,因系轮候查封,且该车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斯贝瑞公司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澄杨路5号1室(证书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号)的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经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斯贝瑞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9日至斯贝瑞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5号调查,发现大楼空置,无人办公,且已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贴封条予以查封。经向邻近办公的张家港AAA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其称斯贝瑞公司已不经营,没有履行能力,也无法联系斯贝瑞公司负责人。斯贝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