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梦德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舒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梦德,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舒美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梦德,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南路天峰文武学校内。法定代表人:舒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美华,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曾梦德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峰置业公司)、被上诉人舒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梦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定明、李林剑,被上诉人舒美华及其与被上诉人天峰置业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