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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戴学军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戴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新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戴学军,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戴学军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戴学军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凯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