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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虎与被告彭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彭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23号原告:杨虎,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彭志君,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与被告彭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原告杨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杨虎承担。审判员 程彬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