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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杨培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9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玲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培发,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7********,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龙江西路*号。被执行人陈婉瑜,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婉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一分场色坯商区朝东营业房1号、2号。法定代表人杨培发,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997511.83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即7.28%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止;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即6.955%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即6.63%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再扣除70704.71元,即196048.07元。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自2015年7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即9.945%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止,即535925元;罚息以本金8997511.83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对结欠的利息196048.07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70562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58元,由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6473.50元,申请执行费77626元。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的房地产及资产【房产证号:11××28、11××29,11002530,11002531,1100253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1)第17004004号、吴国用(2014)第1006294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东侧(大东村)1,2,3,4,5,6幢房产【房产证号:02××8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5)第02203021号】。现上述财产已拍卖成交,拍卖结果为竞买人以23630500元拍卖成交,其中房地产拍卖价格为16256000元(有证房产928万元,土地647.2万元,无证房产50.4万元),机器设备拍卖价格为7374500元。针对房地产拍卖分配方案如下:扣除税费820928元,房地产评估费42000元,预收执行费340000元,尚余15053072元,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15053072均发放给本案抵押权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机器设备的7374500元,扣除评估费89110元,预收执行费120000元,尚余7165390元尚待分配。被执行人杨培发、陈婉瑜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27幢1605、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6幢601,上述房屋办有抵押,且抵押权案件已进行执行阶段,本案将在另案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的房地产,上述房屋办有抵押,且抵押权案件已进行执行阶段,本案将在另案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杨培发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北京现代牌、苏E×××××的丰田牌、苏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苏E×××××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变现处置。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