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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诉被告刘子秀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刘子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04号原告:杨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被告:刘子秀原告杨华与被告刘子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