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诉被告刘子秀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刘子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04号原告:杨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被告:刘子秀原告杨华与被告刘子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