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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淑云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云,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云,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孟村120号。法定代表人:吴亚东,园长。本院在执行李淑云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李淑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孟村幼儿园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