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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顺平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平,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3号原告:谢顺平,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婷,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顺平诉被告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0元,由原告谢顺平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东审 判 员  卢 刚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