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顺平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平,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3号原告:谢顺平,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婷,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顺平诉被告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0元,由原告谢顺平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东审 判 员 卢 刚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