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枚军与陈季芳、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枚军,陈季芳,刘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01号原告:朱枚军,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成,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季芳,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爱明,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富,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朱枚军与被告陈季芳、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枚军��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枚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朱枚军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尚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