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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枚军与陈季芳、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枚军,陈季芳,刘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01号原告:朱枚军,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成,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季芳,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爱明,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富,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朱枚军与被告陈季芳、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枚军��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枚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朱枚军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尚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