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岐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47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张全岐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303民初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303民初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豫0303民初第1476号”补正为(2017)豫0303民初1476号。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润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