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润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764号被执行人:陈润梨,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陈润梨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2016)粤0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到被执行人陈润梨户籍所在地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中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反映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同时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16元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润梨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16元上缴国库外,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