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成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涛,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1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和2017年5月18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对被告人成涛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成涛和被害人陈某在仙游县鲤南镇“协昇体育用品公司”车间内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口角、争吵,同案人卢某(已判刑)见状即帮忙被告人成涛一起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成涛于2017年3月1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与同案人卢某共同赔偿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其谅解。经本院委托,湖南省宁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成涛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成涛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成涛的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证明、工作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治安案件调解申请书、治安案件调解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申请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2016)闽0322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人卢某供述,被告人成涛的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所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及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涛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涛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其及同案人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宁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成涛不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成涛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成涛请求从轻处罚的自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成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丽人民陪审员 谢 斌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燊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