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与钱招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钱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先锋地毯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民初3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招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招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招军的配偶毛玲玲(证件号码:33032619860114752X)在省农信社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6428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