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红梅、赵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红梅,赵美丽,王玉兰,夏金环,张丽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49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增群,职员。被告崔红梅,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美丽,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兰,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金环,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花,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红梅、赵美丽、王玉兰、夏金环、张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借款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