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福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万福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万福康大药房,经营者江君,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福康(经营者江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审 判 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肖芳书 记 员 韩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