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果克古莫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果克古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女,彝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由木里县公安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果克古莫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薇、王景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在攀枝花市东区文化馆附近的一出租房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吸毒人员石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9包,经称量净重2.92克。从吸毒人员石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0.16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净重3.08克。木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种随机抽取了0.16克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所送编号“毒品2017-0416-1”检材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吉果克古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在攀枝花市东区文化馆附近的一出租房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吸毒人员石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9包,经称量净重2.92克。从吸毒人员石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0.16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净重3.08克。木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种随机抽取了0.16克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所送编号“毒品2017-0416-1”检材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在攀枝花市东区文化馆附近一出租房内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9包,净重2.92克。该案即被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到案情况;4、前科查证情况,证实被告人吉果克古莫无违法犯罪前科;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毒品海洛因和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情况;6、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其多次从小李(即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处购买海洛因。2017年3月19日14时30分许,其给小李打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在小李的住处买了200元钱的海洛因,是隔着铁门交易的,交易完走上楼梯时就被公安民警抓住了;证人万某某证言,今天(2017年3月19日)中午吃过午饭后,我到小李(即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处买海洛因。拿到海洛因后,在回去的路上就被公安人员抓到了;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3月19日,在抓获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后,即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拍摄了照片;8、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19日,在抓获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的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海洛因及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情况;10、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证人石某某、万某某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是被告人卖给自己海洛因的;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3月20日对被告人吉果克古莫进行毒测,结果呈阳性;12、称量笔录、照片、称量器材合格证,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称量,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2.92克。整个称量过程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全程参与,其对称量结果无异议;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从吸毒人员石雪梅身上搜到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称量,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16克。石雪梅全程参与,其对称量结果无异议;13、关于案件名称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对本案被告人姓名不一致作了说明;1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随机提取了0.13克,经送检检验,检出海洛因;15、被告人吉果克古莫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果克古莫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吉果克古莫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吉果克古莫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果克古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向 开 华审判员 张 继 亮审判员 毛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且沙子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