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王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89044462-2。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符春俊,依次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王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至2016年8月15日的透支款本金21744.72元、利息3706.35元、滞纳金3316.75元等;负担受理费519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美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