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鹏、薛瑾与被告翟长安、文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鹏,薛瑾,翟长安,文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273号原告朱小鹏,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薛瑾,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原告朱小鹏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飞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长安,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文渝,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被告翟长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鹏、薛瑾与被告翟长安、文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鹏、薛瑾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鹏、薛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29元,减半后4964.5元由原告朱小鹏、薛瑾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