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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衍玲与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衍玲,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王衍玲,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留家沟村。被执行人: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86号海通物流园1-3号。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1科技创业大厦。被执行人:王传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衍玲与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02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