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旗志、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喜中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旗志,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喜中,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奇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某,张某,刘某1,刘某2,刘某3,陈杰,秦艳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6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害人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旗志,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害人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喜中,男,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害人近亲属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奇志,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号物联大厦*层***室。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建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中华商务***层。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建胜,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女,193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死者刘保玉母亲。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女,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死者刘保玉妻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1,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死者刘保玉之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2,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死者刘保玉儿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3,女,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死者刘保玉女儿。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暨被告人丁某,男,1968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323251968********,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北小屯村。原审被告人陈杰,女,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秦艳霄,男,1989年1月15日生,住址正定县。系肇事车车主。原审被告人陈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冀012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旗志、王喜中、王奇志和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均对原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交通肇事他人身体且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宣判后,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陈杰未提起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在上、抗诉期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时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