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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风仙与付玉娥、付亚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仙,付玉娥,付亚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755号原告:杨风仙,女,193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红,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付玉娥,女,1954年4月,汉族,现住河南省生开封市。被告:付亚玲,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杨风仙与被告付玉娥、付亚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风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玉娥、付亚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杨风仙负担。审判员  万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