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田继生与王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继生,王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33号原告:田继生,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英,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田继生与王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田继生诉称,2017年2月起,被告在原告居住的地方非法安装摄像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等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非法安装的摄像头;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一切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继生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田继生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晶 来自: